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32號原 告 覃傑鳴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