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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34號原 告 劉玥劭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功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管理費、停車位費用、遲延利息、催收費用,及其他相關追償債權(以下合稱系爭債權)不存在,惟並未表明系爭債權所發生之日期、原因、數額,或其他足以特定系爭債權之資訊;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似並非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是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難謂已達明確一定、具體合法之程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明確一定、具體合法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查原告起訴被告成功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未於訴狀上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係非法人團體,本身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為其為訴訟行為。原告起訴狀漏列被告法定代理人,顯有違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具狀補正被告成功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資料(如提出其最近一次改選主任管理委員之報備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