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42號原 告 施佾廷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陳明彥律師陳儷昕律師被 告 施蘋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5/10。末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Faceboo

k、Instagram、Threads及其他社群平臺上所有指涉原告之貼文、留言下架及刪除以回復其名譽,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5,100元(計算式:4,500+10,6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