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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71號原 告 陳治豪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3樓房屋修復漏水部分,按鑑定內容完成修繕至不漏水狀態【見本院卷第65頁對話紀錄截圖所載,預估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㈡被告應賠償原告165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95萬元(計算式:30萬+165萬=19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