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88號原 告 葉美惠訴訟代理人 邱炯能律師
周楷翔律師林俊宏律師複 代理人 林瑀絃律師被 告 楊素琴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暨其上同段68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據。經查系爭房地附近於起訴時1年內房地交易實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29萬8,000元,又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77.53平方公尺(計算式:一層36.77㎡+騎樓21.08㎡+停車場15㎡+平台4.68㎡=77.53㎡),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0萬3,940元(計算式:298,000元/㎡77.53㎡=23,103,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萬3,8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