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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9號原 告 唐伃慧上列原告對被告新福爾摩莎國際有限公司、李政南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6,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