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98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徐進福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1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