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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29號原 告 王黃錦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湄(原名:黃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8,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