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38號原 告 陳修沁 新北市○○區○○○路000號七樓之17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祖記祭祀公業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原告為派下員之證明及原告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祭祀公業陳九二」或「陳祖記祭祀公業」之設址地、財產清冊及財產總價額資料(暨相關證明文件;可持本裁定正本向稅捐機關調取「祭祀公業陳九二」或「陳祖記祭祀公業」之財產歸戶資料),並同時陳報管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地。
三、查報原告自認於「祭祀公業陳九二」或「陳祖記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