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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39號原 告 周木春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楊秋萍、詹婉如、何盈蓁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萬2,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0,8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0,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