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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4號原 告 林劍雄

黃柞蓉林碧霞

林阿美林錦芳林秋明林志豪林國川林國華林志鴻林慧美林慧貞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依庭律師被 告 林友宗

林友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之10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關於命「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至13之C欄及按月給付欄所示之金額」部分,應調整為「被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面積40.84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面積29.17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面積40.84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面積42.57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面積40.85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面積29.18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面積15.29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上列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不當得利金額。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主張增加之給付,即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自114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之金額,扣除原判決判命被告按月給付原告之金額,乘以存續期間(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推定存續期間為10年)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附表二之金額。則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所主張增加之給付,每月為新台幣(下同)35,25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之一】,故10年內所增加之給付為4,230,120元【計算式:35,251元12個月10年=4,230,12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之總金額289,6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19,790元【計算式:4,230,120元+289,670元=4,519,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表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應按月給付原告金額之計算式編號 原告 被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應按月給付原告金額之計算式 1 林劍雄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723/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723/144641/121/2 2 黃柞蓉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723/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723/144641/121/2 3 林碧霞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2170/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2170/144641/121/2 4 林阿美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125/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125/144641/121/2 5 林錦芳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125/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125/144641/121/2 6 林秋明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125/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125/144641/121/2 7 林志豪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125/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125/144641/121/2 8 林國川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563/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563/144641/121/2 9 林國華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563/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563/144641/121/2 10 林志鴻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205/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205/144641/121/2 11 林慧美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205/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205/144641/121/2 12 林慧貞 被告林友宗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205/144641/121/2 被告林友成部分計算式: 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275.73平方公尺年息8%權利範圍1205/144641/121/2附表一之一:(金額均新台幣,下同,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編號 原告 申報地價(A) (元/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B) (平方公尺) 年息(C) 原告應有部份(D) 原告主張按月給付之金額 (E=ABCD1/12) 原判決附表五判命被告等自114年1月至返還系爭土地止按月給付之金額(F) 每月增加之給付 (G=E-F) 1 林劍雄 31520 275.73 8% 723/14464 2,896 914 1,982 2 黃柞蓉 31520 275.73 8% 723/14464 2,896 914 1,982 3 林碧霞 31520 275.73 8% 2170/14464 8,693 2,743 5,950 4 林阿美 31520 275.73 8% 1125/14464 4,507 1,422 3,085 5 林錦芳 31520 275.73 8% 1125/14464 4,507 1,422 3,085 6 林秋明 31520 275.73 8% 1125/14464 4,507 1,422 3,085 7 林志豪 31520 275.73 8% 1125/14464 4,507 1,422 3,085 8 林國川 31520 275.73 8% 563/14464 2,255 711 1,544 9 林國華 31520 275.73 8% 563/14464 2,255 711 1,544 10 林志鴻 31520 275.73 8% 1205/14464 4,827 4,572 (林志鴻、林慧美、林慧貞為林宋月裡之繼承人,原判決判命被告等應按月給付林宋月裡之金額) 9,909 11 林慧美 31520 275.73 8% 1205/14464 4,827 12 林慧貞 31520 275.73 8% 1205/14464 4,827 總計 51,504 16,253 35,251備註:

按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前段載有明文,經查,原告未提出各當年度申報地價乙節,且亦無從推估未來之申報地價或公告地價,則依上開規定,是本院以起訴時之115年1月公告地價39,400元之80%為申報地價。【計算式:39,400元80%=31,520元】附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額(即113年3月至12月之差額)編號 原告 被告應給付金額 1 林劍雄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8,15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8,150元 2 黃柞蓉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8,15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8,150元 3 林碧霞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24,45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24,460元 4 林阿美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12,67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12,670元 5 林錦芳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12,67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12,670元 6 林秋明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12,67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12,670元 7 林志豪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12,67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12,670元 8 林國川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6,34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6,350元 9 林國華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6,34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6,350元 10 林志鴻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13,57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13,570元 11 林慧美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13,57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13,570元 12 林慧貞 被告林友宗應給付13,570元 被告林友成應給付13,570元 總計 289,670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