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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49號原 告 林秀娥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被 告 林福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0號頂樓平台之增建物(占用面積4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並將該占用之頂樓平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萬4,000元【計算式:系爭增建物占用面積4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07,000元÷樓層數4層=1,2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