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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59號原 告 曾詠翔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鏞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