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72號原 告 向洋整合行銷公關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一上列原告對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