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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82號原 告 王招祥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超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72,1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44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不足204,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04,9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