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86號原 告 陳月嬌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複代理人 趙筠律師被 告 陳雋仁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被 告 陳淑霞
陳淑華陳彥伶陳怡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如附表之土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計算基礎(即與他公同共有人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9,8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每平方公尺) 原告潛在 應有部分 價額 1 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 538.01 10200 6分之1 914,617.00 2 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 1358.18 5000 6分之1 1,131,816.67 3 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 1410.22 5000 6分之1 1,175,183.33 4 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 2629.21 2700 6分之1 1,183,144.50 5 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 38.67 5000 6分之1 32,225.00 6 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 2030.7 2700 6分之1 913,815.00 7 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 603.01 2700 6分之1 271,354.50 8 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 1759.7 5000 6分之1 1,466,416.67 9 新北市○○區 ○○○段0000地號 3745.76 3100 6分之1 1,935,309.33 10 新北市○○區 ○○○段0000地號 50.19 3100 6分之1 25,931.50 總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9,049,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