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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02號原 告 陳國財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雄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所提書狀,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所示方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之書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釋明有何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若未依規格製作且無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拒絕該書狀之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