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06號原 告 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長文被 告 劉嘉莉
許文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之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8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萬5,64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表:(新臺幣/元)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0年5月1日 115年6月8日 (5+39/365) 16% 122萬5,643.84元 小計 122萬5,643.84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72萬5,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