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52號原 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被 告 翰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28萬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14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286萬3,6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萬9,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28萬元 1 利息 3,228萬元 115年2月3日 115年6月14日 (132/365) 5% 58萬3,693.15元 小計 58萬3,693.15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286萬3,6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