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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66號原 告 元誠捲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茂淵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萬4,8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