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9號原 告 元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登尉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