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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96號原 告 崔明智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萬7,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