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1號原 告 黃庭彥即錡威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