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39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銘間請求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6,0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