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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44號原 告 馮樹筠上列原告對被告邱祥賓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