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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64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被 告 張耀強

周台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係屬其固有之權利,與代位權係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者有所不同,是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被告張耀強積欠原告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6日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合計為140萬7,76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有原告提出之債權憑證在卷可參(見本院115年度板司調字第114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5頁)。次查原告變更後聲明為:㈠被告間就被繼承張以慎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土地於107年3月13日成立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107年3月13日成立遺產分割協議處分附表一編號1土地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周台鳳應將附表二編號1所示土地於107年3月16日在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所為之107年中汐登字第2100號分割繼承登記塗銷。㈢被告周台鳳應自被繼承人張以慎處繼承存款7萬1,900元回復為被告間公同共有(見調解卷第129頁)。又原告前揭三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均在回復被告張耀強對附表二所示遺產因繼承而得享有之權利,以使原告債權獲得清償,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告張耀強之應繼分比例計算,與原告之債權額間擇低為斷。經本院職權查詢附表二編號1土地於起訴時之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8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調解卷第119頁),是附表二編號1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20元(計算式:6,800×38,527×20/200萬=2,620,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附表二編號2至6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又被告張耀強應繼分之比例為2分之1,因此被告張耀強對附表二財產因繼承而得享有之權利為72萬1,810元(計算式:1,443,620×1/2=721,810)。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者即被告張耀強因繼承而得享有之權利72萬1,810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8,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ㄧ: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40,724元 1 利息 340,724元 94年 10月17日 115年 4月6日 (20+172/365) 12.75% 889,317.64元 小計 889,317.64元 1 違約金 340,724元 94年 10月17日 115年 4月6日 (20+172/365) 2.548% 177,724.03元 小計 177,724.03元 合計 1,407,766元附表二:

編號 財產項目 種類 價額 1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 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00萬) 土地 2,620元 2 中和農會活存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存款 79元 3 彰化銀行活存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存款 194元 4 板信銀行活存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存款 114元 5 永和郵局活存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存款 71,513元 6 富邦人壽保險2筆 其他 1,369,100元 總計 1,443,620元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