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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7號原 告 黃福昇被 告 林正曜

馬麗玲蔡銘誌林詠翔

鍾金城

林文科孫丞德賴品妤

鄭張玉秀吳思萱陳世英胡迦陵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項宗慈被 告 賴美惠

吳杰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拆除移除逾界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任何占有物,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被占用範圍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又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900元,有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暫以原告主張被侵害面積計算(約40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6,000元(計算式:10,900元/㎡×40㎡=4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