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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71號原 告 呂學琪訴訟代理人 蔡宜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三郎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9,52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