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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72號原 告 賴吉富訴訟代理人 黃鵬達律師

劉鑫成律師被 告 賴怡君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何盈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2萬9,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就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下稱光復街房地)之買賣債權行為及113年1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㈢被告應將光復街房地,於113年1月1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㈣確認兩造間於113年1月5日就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下合稱懷德街房地)之贈與行為及113年2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㈤被告應將懷德街房地於113年2月1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等語。其中起訴聲明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32萬9,880元。起訴聲明㈡、㈢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請求被告將光復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光復街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光復街房地條件相似之附近房地交易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5,800元,而光復街房地之面積共89.10平方公尺(計算式:4

4.55+44.55=89.10),此有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115年度板司調字第49號卷第483頁),是起訴時交易價格為942萬6,780元(計算式:89.10×105,800×1/1=9,426,780)。起訴聲明㈣、㈤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請求被告將懷德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懷德街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懷德街房地條件相似之附近房地交易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5萬7,400元,懷德街房地之房屋面積共170.47平方公尺(計算式:68.71+6.78+82.64+12.34=170.47),此有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115年度板司調字第49號卷第507、533頁),是起訴時交易價格為670萬7,995元(計算式:170.47×157,400×1/4=6,707,995,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1,946萬4,655元(計算式:3,329,880+9,426,780+6,707,995=19,464,65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1,8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板橋區 港子嘴段 292-17 1分之1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權利 範圍 建 物 門 牌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號附表二: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 第三崁小段 204-3 60分之2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 第三崁小段 206-1 60分之2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權利 範圍 建 物 門 牌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206-1地號土地 4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號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206-1地號土地 4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