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85號原 告 陶靜雯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祥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