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88號原 告 蘇錦田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被 告 施偉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修繕漏水損害【見重司建調卷第13頁原告主張修繕費用至少須支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如被告不願修繕,被告應賠償原告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重司建調卷第11頁)。是訴之聲明前段修繕漏水修復費用暫估為300萬元,而訴之聲明前段、後段,關於「修復漏水」部分之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使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本院自無須重複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