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98號原 告 王淑芬
王淑華被 告 楊澤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起訴狀原告雖有排列先、備位之順序,惟先、備位之聲明均相同,應屬同一聲明,僅係主張數訴訟標的為先備位之請求,請原告斟酌聲明之妥當性,若認有更正之必要,請於文到7日內具狀更正,並提出符合對造人數、應受送達處所數量之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