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43號原 告 遊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至中上列原告對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3,7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2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7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