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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48號原 告 蔡正宗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被 告 蔡火旺

蔡碧霞蔡碧娥

蔡文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0,754萬6,649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萬8,6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下合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800元,有上開土地之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司調字第285號限閱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億0,754萬6,64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萬8,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土地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原告主張應移轉登記比例 土地價額(元)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120.93 8,800 1/3 85,421,395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73.13 8,800 1/3 21,334,515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9.57 8,800 1/3 790,739元 合計 107,546,649元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