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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49號原 告 陳孟廣訴訟代理人 戴榮鋒

林舒婷律師謝雨靜律師林志騰律師被 告 張紫瀅訴訟代理人 杜易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又其中附表編號4建物坐落於附表編號1、3土地上(下合稱系爭房地),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2,680元,又系爭房地總面積如附表編號4面積欄所示,則其交易價值約為600萬1,306元(計算式:52,680×113.92=6,001,306,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2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萬2,000元,如附表編號2面積欄所示,則其交易價值約為130萬1,040元(計算式:72,000×18.07=1,301,040),有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見本院114年度重司調字第338號卷第69至91頁),則系爭不動產價額合計約730萬2,346元(計算式:6,001,306+1,301,040=7,302,346),以原告合計權利範圍比例7/8計算之價額為638萬9,553元(計算式:7,302,346×7/8=6,389,55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8萬9,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

編號 類別 不動產 面積(㎡) 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271.61 原告7/8;被告1/8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07 原告7/8;被告1/8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178.29 原告7/8;被告1/8 4 建物 新北市○○○○段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113.92 (計算式:層次面積103.55+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0.37) 原告7/8;被告1/8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