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5號原 告 三馥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鈞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凱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宗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蘇文宗、蘇美桂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