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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50號原 告 劉娌燕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春美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