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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54號原 告 林寶選(即王勝𤀝之繼承人)

王婉齡(即王勝𤀝之繼承人)

王明顯(即王勝𤀝之繼承人)被 告 王江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17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1,78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幣別:新臺幣):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9月5日 114年9月17日 (13/365) 5% 1,780.82元 小計 1,780.82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00萬1,78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