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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59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林清泉法定代理人 林宏池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02萬9,97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7,9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第77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即附圖一所示122⑵及223⑵)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應分別將附圖一所示122⑵及223⑵土地自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再將前述分出之新地號土地所為如附表一「登記日期」欄所示以「第一次登記」及「接管」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觀諸上開第㈠至㈡項聲明內容堪認經濟目的同一,故毋庸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22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又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4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29,978元【計算式:35,400元/㎡×(512.92㎡+24.65㎡)=19,029,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一:

編號 目前土地地號(浮覆後) 原土地地號(浮覆前) 面積(平方公尺) 登記原因 登記所有權人 登記日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如附圖一所示122(2)土地) 海山郡三峽庄劉厝埔283-2番地 512.92 第一次登記 台灣省 66年9月5日 全部 接管 中華民國 88年9月14日 全部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如附圖一所示223(2)土地) 海山郡三峽庄劉厝埔283-2番地 24.65 第一次登記 台灣省 66年9月5日 全部 接管 中華民國 88年9月14日 全部附圖一: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