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61號原 告 傑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雲城訴訟代理人 陳宗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7,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