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63號原 告 林志憲訴訟代理人 徐宗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玟諭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