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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72號原 告 葉宥騏上列原告與被告多趣酷恩雀巢膠囊咖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50元。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依原告提出起訴狀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之記載內容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2 表明本件被告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理由:原告起訴所列被告為「多趣酷恩雀巢膠囊咖啡」,惟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並無原告所稱之公司,且原告亦未列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顯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是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名稱及列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3 表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即依何請求權基礎而為請求(即法律上之依據) 4 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