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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7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被 告 盧俊文

林清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8萬2,055元暨利息及違約金。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2月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1萬7,5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萬9,5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幣別:新臺幣)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8萬 2,055元 1 利息 128萬2,055元 114年10月21日 115年2月2日 (105/365) 4.44% 1萬6,375.18元 2 違約金 128萬2,055元 114年11月22日 115年2月2日 (73/365) 0.444% 1,138.46元 小計 1萬7,513.64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29萬9,569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