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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75號原 告 周欣慧訴訟代理人 莊佩軒被 告 林俐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頂樓平臺上所加蓋之增建物(原告主張占用頂樓平臺全部,故占用面積暫以103.6平方公尺計算,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並將頂樓平台返還原告及全體所有人,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7,900元【計算式:系爭增建物占用面積103.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81,000元÷樓層數4層=4,687,9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不當得利384,366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84,366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072,266元【計算式:4,687,900+384,366=5,072,2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