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81號原 告 黃裕仁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6萬4,0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0,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