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90號原 告 陳國枝
李美智上列原告與被告輔大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更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2. 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與此聲明相符之原因事實: (1)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 (2)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114年9月28日輔大世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提案一)、(提案二)書面資料,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之案由一討論內容及決議更正如附件三所示之內容(即包含原告之書面提案內容及主席現場裁示分管協議暫擱之事實確實登載);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管委會召集法定停車位持分區分所有權人依本大樓規約第13條地政機關登載法定停車位持分作為分管依據,依規約辦理法定停車位分管契約」等語。按總會召集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56條定有明文,原告究係主張撤銷決議或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並未於第一項聲明中表明;若係僅請求被告更正會議紀錄內容,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相關規定辦理,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方法,再依會議之決議事項執行之,請說明有何以提起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應予補正。 3. 提出原告為被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最新之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等) 4. 表明上開編號1.至3.事項之補正狀正本及繕本(均含證物)各1份。 5. 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