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91號原 告 陳柏勳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孟暵、簡育章、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計算式:110萬+18萬=128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