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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96號原 告 王耀星律師即董峻豪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林凌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3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8萬9,045元 1 利息 38萬9,045元 105年9月23日 115年2月5日 (9+136/365) 5% 18萬2,318.21元 小計 18萬2,318.21元 合計 57萬1,363元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