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0號原 告 焦懷緒
林宏叡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律師被 告 金富勝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枝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