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00號原 告 吳碧霞被 告 李學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0,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